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109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林建廷
吳秀樺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侵訴字第5號強制性交案件,經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追加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強制性交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
5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及追加起訴,原應以判決駁回,惟因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此有原告0000甲000000於108年7月4日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及追加起訴部分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