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林思嬋 被告 賴鴻翔
楊文生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594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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