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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