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告 曹木蘭 上列原告對被告崧宥工業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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