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告全崴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信 原告 廖繼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彩燕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