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陳睿 被告 梁洺豪
梁富田
林幸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