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3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