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張惠生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告 傅建瑋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呂維翰法官張瑋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