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14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宸峰綠能科技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張國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聲請事項與原因事實中關於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
3年12月3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系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