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14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宸峰綠能科技養殖股份有限公司張國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聲請事項與原因事實中關於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

3年12月3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系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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