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家堯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蕭家堯於民國111年2月28日8時許,駕駛小貨車載運肥料和噴藥機,欲至南投縣草屯鎮御富路284巷內,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果園及香蕉園,途經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被告為利於上開小貨車通行,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電鋸將上開741地號土地上告訴人 何金隆 所有之芒果樹1棵、荔枝樹2棵、金桔樹2棵、仙桃樹3棵、波蘿密樹3棵、龍眼樹2棵、木瓜樹1棵及竹子1欉砍斷,損壞上開植物之生長,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於被告之毀損罪之告訴一節,有本院112年3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憑(院卷57至59頁、61頁)。是告訴人對於被告之本件毀損告訴,業經其撤回。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吳瓊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