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皆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淑蘭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複代理人 葉昱慧 律師被告正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邦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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