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告 趙逸書
上當事人與被告 陳昱翰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6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告 趙逸書
上當事人與被告 陳昱翰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6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