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7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債務人 張博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八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