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淡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綺玲江子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請釋明是否對許綺玲、江子琨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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