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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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07號聲請人 張俊德
張林月娥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張詠智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於民國98年11月1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