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 張淑妮
王麗卿 王笙庄 被告 邱郁如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複代理人 黃意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及補正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之欠缺,此項裁定業於112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巫淑芳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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