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十二行關於「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十二行關於「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之記載,依據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足認顯係「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