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24號聲請人 彭幼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2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富邦長紅證券│12-D00-00-0000000-0│1│1,0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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