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24號原告乙○○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吳文豊 律師被告甲○○即反訴原告
二號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即反訴被告)應偕同其母親 單林美 到庭證述。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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