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7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672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古振暉法官王雅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