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g○○選任辯護人林世祿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07號、第3175號、第3239號、第3772號、第4244號),及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4656號、第468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g○○犯如附表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參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參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g○○與 劉乃寧 (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6年11月間起,至97年3月19日止,在苗栗縣銅鑼鄉興隆村新雞隆山區架設捕鴿網,趁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所有之賽鴿進行飛行訓練之際,以架設之捕鴿網網補而竊取之,並將賽鴿裝入鴿袋內。g○○於得手後,以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逐一撥打賽鴿腳環上記載之電話號碼予鴿主,嚇稱:須將贖金匯入附表壹所示 朱永欽吳宗穎郭珠佩 等人之金融帳戶,如不付款,便將賽鴿殺害等語,致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均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贖金匯入前開朱永欽、吳宗穎或郭珠佩等人之金融帳戶內。待鴿主依指示匯款後,g○○或劉乃寧即持朱永欽、吳宗穎或郭珠佩等人之提款卡至提款機前,提領鴿主所匯款項後,再將賽鴿放飛。嗣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g○○提領贖款所穿著之上衣1件、鴨舌帽1頂、口罩1個、架設捕鴿網所用之手套1雙、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儲值卡2張、寫給劉乃寧之活頁紙1張,另在前揭苗栗山區查扣黑色捕鴿網2件、白色裝鴿袋2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g○○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g○○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復與證人e○○、t○○、未○○、V○○、v○○、k○○、u○○、f○○、己○○、m○○、乙○○、天○○、U○○、M○○、地○○、宙○○、H○○、J○○、甲丙○、p○○、q○○、b○○、R○○、w○○、E○○、丙○○、K○○、申○○、r○○、j○○、Z○○、z○○、甲乙○、h○○、O○○、丑○○、N○○、卯○○、F○○、n○○、 蔡志忠業錫鐘 、i○○、B○○、子○○、丁○○、L○○、a○○、戌○○、l○○、X○○、S○○、o○○、c○○、玄○○、s○○、辛○○、黃○○、G○○、庚○○、甲○○、I○○、W○○、酉○○、x○○、午○○、Y○○、D○○、y○○、癸○○、壬○○、巳○○、C○○、A○○、亥○○、江人庸、P○○、d○○、T○○、寅○○、Q○○、辰○○、甲甲○、宇○○等人於警詢中證述甚詳,復有被告g○○提領贖款所穿著之上衣1件、鴨舌帽1頂、口罩1個、架設捕鴿網所用之手套1雙、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儲值卡2張、寫給劉乃寧之活頁紙1張,另在前揭苗栗山區查扣黑色捕鴿網2件、白色裝鴿袋2個扣案可佐;復有通聯紀錄、帳戶交易明細表、匯款執據、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籍資料等在卷可憑,並有前揭扣案物可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g○○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等罪。被告與劉乃寧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竊盜、恐嚇取財犯行,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96年11月13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82所示之賽鴿,自應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6年11月14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78所示之賽鴿,自應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6年11月15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80、85所示之賽鴿,為一竊盜行為觸犯數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6年11月16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83、84所示之賽鴿,為一竊盜行為觸犯數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6年11月25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79、81所示之賽鴿,為一竊盜行為觸犯數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7年2月26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26所示之賽鴿,自應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7年2月29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4、6、17、19、23、24、31、37、38、41、44、49、52、53、54、
56、58、60、74所示之賽鴿,為一竊盜行為觸犯數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7年3月2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1、46所示之賽鴿,為一竊盜行為觸犯數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7年3月3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2、4、10、11、15、16、18、20、22、25、28、30、33、41、45、47、51、52、55、58、62、63、64、67、69、70、72、76、77所示之賽鴿,為一竊盜行為觸犯數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7年3月4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3、5、21、27、40、41、43、50、55所示之賽鴿,為一竊盜行為觸犯數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被告於97年3月5日竊取如附表壹編號
5、6、7、8、9、10、12、13、14、29、34、35、36、39、
42、44、48、57、59、61、65、66、68、71、73、75所示之賽鴿,為一竊盜行為觸犯數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綜上,被告應論以十個竊盜罪。被告如附表壹編號1至85之八十八件恐嚇取財犯行(其中附表壹編號4之被害人分別於二個時間被恐嚇二次,故論以二個恐嚇取財行為、編號5之被害人分別於二個時間被恐嚇二次,故論以二個恐嚇取財行為、編號10之被害人分別於二個時間被恐嚇二次,故論以二個恐嚇取財行為、編號58之被害人分別於二個時間被恐嚇二次,故論以二個恐嚇取財行為;另附表壹編號9、73係同一被害人,且恐嚇之時間亦相同,僅論以一恐嚇取財行為)應分論併罰,而論以八十八個恐嚇取財罪。被告上開所犯十竊盜罪與八十八個恐嚇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656號、第4683號號移送併辦部分,與如犯罪事實欄及附表壹被告竊盜被害人W○○、x○○、A○○、酉○○、癸○○、C○○、Y○○、亥○○、戊○○之賽鴿後再予恐嚇取財之事實,係屬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屢犯本案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造成眾多被害人之財物損害,恐嚇取財金額之多寡,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貳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之刑。
四、扣案之如附表參編號一所示之物,為被告竊取賽鴿所用之物;另如附表參編號二所示之物,為被告向被害人恐嚇財物所用之物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茂榮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貳┌─┬──────────┬───────────┬─────┬────┐│編││││本院判決││號│犯罪事實│罪名│所犯法條│各量處刑││││││度│├─┼──────────┼───────────┼─────┼────┤│1│竊取如附表壹所示被害│竊盜(10罪)│刑法第320│g○○共│││人等之賽鴿││條第1項普│同竊盜,│││││通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扣案如││││││附錶參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以││││││下均同,││││││共10次)││││││。│├─┼──────────┼───────────┼─────┼────┤│2│g○○意圖為自己不法│恐嚇取財(88罪)│刑法第346│g○○共│││之所有,以恐嚇使如附││條第1項恐│同意圖為│││表1所示被害人將本人││嚇取財罪。│自己不法│││之物交付│││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如││││││附表參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以││││││下均同,││││││共88次)││││││。│└─┴──────────┴───────────┴─────┴────┘附表參(沒收)編號一扣案之架設捕鴿網所用之手套壹雙、黑色捕鴿網貳件、白色裝鴿袋貳個。
編號二扣案之上衣壹件、鴨舌帽壹頂、口罩壹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儲值卡貳張、活頁紙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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