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聲請人 陳美子 即信源鋁門窗行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AI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 陸華昇 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正確姓名,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載薛「邵」華,與經濟部商業登記薛「劭」華不符)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