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葉文玲 被告 吳鼎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竹交簡字第68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