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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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261號抗告人 廖姿鈞 (即中華永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抗告人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本院不准予備查之處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