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六號
自訴人美神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侵占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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