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3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3760號債權人 簡士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堂助 (原名: 張堂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張堂助(原名:張堂柱)請求給付65,000元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三、請提出影印清晰、完整之轉帳帳戶(如聲請狀所述,應影印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至110年3月22日)。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註:聲請狀所附之存證信函內容所載之各別借款金額與加總金額不符,併請寄至張堂助(原名:張堂柱)之戶籍地址)。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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