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春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世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楊世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是否請求利息(即請求之利率、及利息起算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