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58號上訴人 楊輔邦 即原告
胡芬成 被上訴人 楊輔安 即被告
楊○宇上一人楊輔安法定代理人 丁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497元【計算式:105年度建物課稅現值248,
500元+土地面積30,229㎡×公告土地現值47,000元/㎡×權利範圍48/43772=1,806,49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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