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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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琳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琳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9日止累計24,775元正未給付,其中21,522元為消費款;1,498元為循環利息;1,7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