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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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7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金大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大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確認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法定代理人為翁健,而委任狀委任人所載之法定代理人為 蔡明修 ,印文亦為蔡明修,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若聲請狀當事人欄為誤載,請具狀更正;若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翁健,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併提出更正法定代理人後之委任狀)
二、債務人周大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