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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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576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任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信億仲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大寮區,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