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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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荃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雋中 被告 李村能 即喬資針織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