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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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志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7年5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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