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 徐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