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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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20號

原告 武氏鶯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08,548元(含本金30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54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許弘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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