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48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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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東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誠輝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機器設備3筆,總價金為新台幣(下
同)185,195元,被告僅支付125,093元,尚積欠原告貨款共
計60,102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3紙、存證信函及
其回執各1件、送貨單3紙、支票1紙等影本為證。被告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到庭時之陳述,則辯稱本
件貨款已支付完畢等語,並提出報價單2紙及面額125,093元
之支票影本等為證,惟前開報價單及支票等並無法證明被告
有清償全部貨款之事實,且被告對於原告所送至被告公司之
部分貨品,被告是否訂購及簽收,均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
(詳本院95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自應視同自認(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2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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