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李咨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福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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