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7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8726號原告 張湉 被告 王祥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法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