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48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宇璇 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290元【計算式:12,089(含專案補貼款)+1,201(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日止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13,29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