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0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

被告 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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