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良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99、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2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100年度易字第53號判處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聲字第34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189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埔刑簡字第21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92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72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埔刑簡字第25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該案雖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非字第388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4月確定,但仍應以原確定判決為界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時點,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埔刑簡字第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6案,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4666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10401046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