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蒼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78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08.18│107.08.18│107.08.18│├────────┼────────────┼────────────┼────────────┤│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577號│23577號│2357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78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78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9.18│108.09.18│108.09.1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78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78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10.14│108.10.14│108.10.14│├─┴──────┼────────────┼────────────┼────────────┤│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029號│15029號│15029號│└────────┴────────────┴────────────┴────────────┘附表:
┌────────┬────────────┬───────────┬───────────┐│編號│4│││├────────┼────────────┼───────────┼───────────┤│罪名│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犯罪日期│107.08.18(5次)│││├────────┼────────────┼───────────┼───────────┤│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57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9.18│││├─┼──────┼────────────┼───────────┼───────────┤│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10.14│││├─┴──────┼────────────┼───────────┼───────────┤│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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