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俊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8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涂菀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