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89號原告 黃薇娜 被告 黃虹如 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6萬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萬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品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