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惠莊~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一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智勇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貳萬貳仟元│CF九二三四二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