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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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衍凱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3,021元(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3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8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芝芸

附表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即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

年息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29萬3,744元

利息

113年11月28日

114年2月12日

15%

9,295元

2

本金

94萬6,602元

利息

113年7月12日

114年2月12日

2.2%

1萬2,324元

違約金

113年8月12日

114年2月12日

0.22%

1,056元

合計

126萬3,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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