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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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5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衍凱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3,021元(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3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8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芝芸
附表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即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
年息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29萬3,744元
利息
113年11月28日
114年2月12日
15%
9,295元
2
本金
94萬6,602元
利息
113年7月12日
114年2月12日
2.2%
1萬2,324元
違約金
113年8月12日
114年2月12日
0.22%
1,056元
合計
126萬3,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