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埔交簡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埔交簡字第35號被告 吳亮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埔交簡字第35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埔交簡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埔交簡字第35號被告 吳亮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埔交簡字第35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