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4,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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