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詩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八七七號被告黃詩婷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對被告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一片,依著作權第九十八條規定,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九十一年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亦規定甚有明。
三、經查:被告黃詩婷因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八七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扣案之盜版光碟一片,既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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