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88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數罪,共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5月,適逢96年4月24日減刑條例實施,所犯數罪均合減刑條例,得以減刑,且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然減刑至今,均未更新指揮書,伊已執行之刑期應已超過,卻未將伊釋放,為此具狀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度臺聲字第19號判例明揭此旨。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於95年6月23日以95年上訴字第1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
7月3日以95年度簡字第3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1月4日以95年度訴字第20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
3月確定;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5月8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5罪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7月9日以97年度聲字第22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全案旋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執更字第1091號案件執行,並由該檢察官於97年8月21日核發97年執更次字第1091號執行指揮書將異議人發監執行等節,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案件卷宗查證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依此,可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8月21日核發之97年度執更次字第1091號執行指揮書實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7月9日所為97年度聲字第2258號刑事裁定所諭知之罪刑甚明,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指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對於聲明異議人之前揭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